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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有关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5 浏览次数:6188次  【字体: 返回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有关的规定





参保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缴费满一年,生育或计划生育后一年内,由单位专管员提供下列资料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一)女职工报销提供材料:

     1.
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2.
诊断证明(原件)

     3.
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4.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5.剖腹产需出具住院病历及用药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6.
生育职工本人开户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

     7.
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企业女职工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证且24周岁以上生育的,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可多享受44天津贴。





(二)男职工提供材料报:

   
企业男职工的配偶生育后报销10天护理假工资(按本人缴费基数1/3倍支付),夫妻双方均参加生育保险的双方一起办理,提交材料如下:

  1.配偶生育后住院医疗费收据(查验原件)

    2.
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4.
报销职工本人姓名开户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账号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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