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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有关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6853次  【字体: 返回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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